2019-11-18

「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」修正

針對國人生命及健康維護有迫切需求的藥物,制定新藥優先審查程序,使新藥早日上市,嘉惠病人使用。

適用對象:符合下列條件三點中之二點,申請者得向食藥署提出適用認定申請,經評估准予適用者,得採優先審查機制,審查天數為240天。本優先審查機制不適用於治療嚴重疾病之非嚴重症狀。
  1. 屬藥事法第七條定義之新藥。
  2. 該藥品應同時符合下列二條件:
    1. 適應症為我國的嚴重疾病。嚴重疾病係指若未經治療疾病過程將隨時間更趨嚴重,且嚴重威脅生命或顯著影響病人長期日常生活功能,或其他經評估認定之重大疾病。
    2. 滿足我國醫療迫切需求,係指具有醫療主要優勢。
  3. 經我國政府核准優先輔導、補助研發,且具我國公共衛生或醫療迫切需求者。
【修正日期:2019-11-18】
【文號:衛授食字第1081410630號】

原文出處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ListContent.aspx?sid=2984&id=322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