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-11-18

「新藥查驗登記加速核准機制」修正

為滿足國人醫療迫切需求,在科學證據的支持下,以選擇替代療效指標之方式,縮短藥品研發之時程,使得藥品可提早上市,特訂定新藥查驗登記加速核准機制。

適用對象:符合下列兩點之藥品,申請者得向食藥署提出適用認定申請,經評估准予適用者得直接適用「新藥查驗登記優先審查機制」,審查天數為240天,毋須另行申請優先審查機制認定。本機制不適用於治療嚴重疾病之非嚴重症狀。
  1. 屬藥事法第七條定義之新藥。
  2. 該藥品宣稱之適應症,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:
    1. 適應症為我國的嚴重疾病並能滿足我國醫療迫切需求。嚴重疾病係指:若未經治療疾病過程將隨時間更趨嚴重,且嚴重威脅生命或顯著影響病人長期日常生活功能,或其他經評估認定之重大疾病。滿足我國醫療迫切需求,係指具有醫療主要優勢。
    2. 適應症具醫療迫切需求,且在十大醫藥先進國之任一國已取得罕藥認定。
    3. 適應症具醫療迫切需求,且於國內非屬罕見疾病藥物,製造或輸入我國確有困難者。
【修正日期:2019-11-18】
【文號:衛授食字第1081410630號】

原文出處:https://www.fda.gov.tw/TC/siteListContent.aspx?sid=2984&id=32228